企業的主人是投資者嗎?人們常說投資者比企業經理更有優勢。但是,投資者真的能完全控制企業嗎?本文將討論投資者對企業管理的影響及其局限性。
投資者的角色
投資股票需要的資本少,業務壓力小,也不需要技術。投資者只對其投資限度內承擔責任,可以自由進出。正因為如此,有些人認為投資者比企業經理更有優勢。然而,這一觀點值得質疑。比如,為什麼很多企業經理在經營企業的同時不進行股票投資呢?
有位專家曾主張“透過股票投資開展業務,資本需求較小,業務壓力較小,不需要技術,只在投資限度內承擔責任,可以自由進出,所以比起經營企業的人,投資者更有優勢。”我想問那些盲目相信這一主張的人:“如果投資者比經營企業的人更有優勢,那你現在投資的企業的主人為什麼不進行股票投資,而是經營企業呢?”

東印度公司的案例
荷蘭和英國的東印度公司從殖民地土著那裡廉價購買或掠奪物品。當時的資本家們也率領大規模船隊前往未開發地區,但如果在與土著的戰鬥中失敗,他們會瞬間破產。因此,船隊的領導人招募出資者以籌集資本,分散風險,同時分享利潤。最初,這一過程順利進行,但在決定是將利潤再投資以謀求更多收益,還是立即分配利潤的問題上,意見開始分歧。這樣,股票投資的本質逐漸偏向於差價收益。這顯示了股份制度無法公平分配管理權的局限性。
投資者的限制
股票投資常被稱為合作關係。但是,實際上,如果你作為合作伙伴無法自由見到公司員工,也不能自由進入公司,無法準確理解賬簿上數字的計算過程,這能稱為真正的合作關係嗎?實際上,這更接近於資金借貸關係,應該是利息關係而不是股份關係。股東並不每年都能獲得分紅,一旦你購買了股票,你就承擔了作為合作伙伴的義務,但權利卻沒有得到充分保障。
例如,假設你投資了一家開發新藥的製藥公司。新藥開發通常需要10到20年。在此期間,小股東無法獲得內部信息,只能等待公司公開的資料來得知結果。即使你持有1%的股份,也無法向公司提出具體要求。這是合作關係,還是單純的賭博?
新藥開發投資案例
假設你投資了一家開發新藥的製藥公司。新藥開發需要經歷從新物質開發(成功率僅為0.1%)到動物試驗的前臨床試驗、少數健康人參與的一期試驗、少數患者參與的二期試驗、大量患者參與的三期試驗、新藥批准及許可、再審查階段的四期試驗,通常需要10到20年。在此期間,包括你在內的小股東無法獲得內部信息,只能等待公司公開的資料。即使你持有1%的股份,也無法向公司提出具體要求。
例如,即使員工用研究資金在實驗室安裝空調並浪費資金,你也不能去公司說:“你們浪費了太多公司的錢!空調費用的1%是我出的!”然後關掉空調。如果你這樣做,實驗室的員工不會反思“我們的主人生氣了,我們浪費了太多公司的錢。”而會認為“那個人是誰,為什麼擅自進入實驗室並要求關掉空調?”可能保安會進來把你趕出去。你絕不是公司的主人,只是個小股東。你只能依靠外部信息祈禱新藥開發成功。這是合作關係還是賭博?
企業管理者的角色
企業管理者不僅僅是運營資本,他們實際運營企業,制定戰略,管理組織,協調與各種利益相關者的關係。他們設定企業目標,為實現目標分配資源,測量和分析績效。管理者在企業的成功或失敗中起著直接的關鍵作用。
例如,美國通用電氣(GE)的首席執行官(CEO)最重要的任務是投資者管理。當發生影響公司股價的事件時,CEO每年要親自會見投資者達300次。然而,投資者能完全了解GE的內部情況嗎?當然不可能。如果GE的CEO在與投資者會面時透露敏感信息,他將被解僱。投資者問“你最近在進行賬外交易嗎?”時,你覺得GE的CEO會回答“哎呀,被你發現了!”嗎?
機構投資者的立場
在克萊斯勒申請資產保護的69億美元擔保貸款中,有3家年金基金借貸了4250萬美元。他們提起訴訟,反對克萊斯勒的股東將股份出售給菲亞特。克萊斯勒在出售資產時,沒有咨詢他們這些債權人的意見,而是受到美國政府的壓力,強行推進了出售,而菲亞特的信用評級是投機級別,且不願提供財務信息。作為機構投資者和優先債權人,他們竟然被公司如此忽視,更別提普通小股東了。
機構投資者們也努力保障他們在公司治理中的權利,但仍面臨限制。正如克萊斯勒的案例所示,即使債權人和投資者行使反對公司決策的權利,完全參與或控制公司的內部事務和主要決策仍然困難。這再次證明了股票投資者的管理參與權沒有得到充分保障。
結論
關於企業真正的主人是誰的問題仍然存在疑問。投資者提供資本,並在一定程度上參與公司治理,但他們面臨許多限制。尤其是小股東,其在管理權和投票權方面受到限制。因此,企業的主人是誰的答案並不簡單。企業管理者和投資者都扮演著重要角色,但他們的角色和權限範圍不同。我們需要理解管理者和投資者的復雜角色,而不是簡單的二分法。